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 2019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蔡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 2019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蔡某甲、蔡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蔡某甲、蔡某乙来到深圳宝安区石岩街道**村**巷**号门口,由蔡某乙负责望风,由欧某某、蔡某甲动手将被害人严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金箭大牛牌女式踏板电动车盗走。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蔡某甲在深圳市第四看守所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蔡某乙在深圳市第四看守所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欧某某在深圳市第四看守所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严某某被盗的金箭大牛牌女式踏板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蔡某甲变卖电动车后的赃款人民币300元;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身份信息、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蔡某甲、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录像光碟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蔡某甲、蔡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蔡某甲、蔡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欧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振洪
(院印)
附:
1.被告人欧某某、蔡某甲、蔡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 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叁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6. 扣押被告人蔡某甲变卖电动车后的赃款人民币3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严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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