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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阴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小区****室。 2018年6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欧某某经辽宁省沈阳籍刘某某介绍接触“**证券”传销项目后,遂注册yap****账号成为该传销项目的会员,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当月,欧某某从沈阳市回到汉阴县后,相继发展了朱某某、黄某某等人为其下线,共同以召开宣传大会,口口相传等形式宣传“**证券”项目,引诱、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利。“**证券”传销项目以购买“证券”为名,要求参加者选择缴纳UN600、UN2000、N6000、UN20000级别所对应的入门费以获得会员资格,并依照推荐关系按A、B区形成“金字塔”状的推荐层级和安置层级结构对下线会员进行管理和返利,“**证券”传销项目的奖金制度分为静态奖、直推奖、对碰奖、豪华奖,推荐人发展的会员按A、B区树状排列,推荐人可以得到推荐直系下线的推荐奖励和自己下线A、B两区碰撞后的资金奖励。至本案案发前,欧某某用高额收益引诱、发展“**证券”会员,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安置下线会员187个,安置下线16层,推荐下线会员186个,推荐下线7层。

上述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依托“**证券”传销项目,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证券”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顺序形成推荐层级和安置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下线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先卫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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