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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41956********,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绵阳市**局退休职工,住绵阳市安州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9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欧某某获知“上海**养老平台”可以返利,发展下线有提成,后在该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并成为绵阳市安州区区域团队负责人。自2016年11月下旬以来,欧某某积极发展下线,以成立会员微信群、组织会员开会、讲解推荐等方式,积极、大量发展下线。截止目前,欧某某发展王某某、赵某某、曾某某等人加入该平台成为会员,其下线会员按照顺序形成等级,现已核实发展下线会员3层39人。

被告人欧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他人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梅

 检察官助理:张靖悦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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