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单位湘乡市远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9001****,单位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东风路,法定代表人欧某某。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欧某某要李某甲利用自己销售水泥的便利,在不存在真实水泥交易的情况下,为湘乡市远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李某甲委托销售水泥的陈某某、刘某某、彭某某、曹某某(均已判刑)、朱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从湘乡成美水泥有限公司、湖南**水泥有限公司虚开销售水泥增值税专用发票83张,货物金额8389255.36元,总税额1426173.44元;其中用于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79张,金额8154212.64元,税额1386216.16元。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于2019年2月2日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投案,向湘乡市国税局补缴了14万元的税款,主动向湘乡市公安局退缴了48万元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身为湘乡市远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湘乡市远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欧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津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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