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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行贿案)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行贿罪,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欧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8年10月,欧某某找到李某某(另案处理)寻求帮助解除网上追逃,期间给予李某某35万元人民币活动费,后李某某找到时任瑞丽市公安局姐告分局副局长、边境赌场整治小组成员张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并将29万元人民币给予张某某,之后张某某为欧某某打听案情和逃避法律处罚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恩云

2020年6月12日

附:

随案移送案卷卷宗二册,其他案件材料一份。

2.认罪认罚材料一套。

3、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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