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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欧某某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其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一次性医用口罩销售信息。2020年2月18日,被害人谢某乙在朋友圈看到欧某某有口罩销售的信息后便与欧某某联系购买口罩事宜,欧某某与谢某乙约定以一个口罩一元的价格进行买卖。被告人欧某某以自己微信无法转账给口罩工厂老板为由,让谢某乙直接转账到工厂老板微信账户,并将谢某甲(另案处理)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谢某乙。随后谢某乙分十五笔共转账人民币25780元到谢某甲账户,谢某甲账户收到谢某乙每笔转账后即时转出到欧某某实名登记的另一个微信号码(微信号****),共转账人民币25150元,谢某甲账户截留了人民币630元。当晚,欧某某声称将10000元现金从佛山市带到东莞市交给谢某甲。欧某某收到货款后,并没有按照约定时间给被害人谢某乙发货,当被害人谢某乙向欧某某催货或要求退款时,欧某某不予理会。后被告人欧某某向被害人谢某乙谎称其微信号被盗,其不知与谢某乙交易的事情经过,同时将谢某乙和谢某甲微信删除,并把其中的15000多元用于购买两台手机(已扣押)使用。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欧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志军

检察官助理:陈振宇

2020年9月1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羁押于电白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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