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某某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某于2014年至2017年间,明知自己不符合国家渔船燃油补贴的条件,仍隐瞒不从事渔业养殖、捕捞的真相,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国家渔船燃油补贴共计人民币17464元。

被告人欧某某接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王某甲账户开户信息及流水、欧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流水、苏东渔23101的渔船渔船检验申报书及检验报告(2012-2017)、年度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业船舶指标申请书及指标批准书2014年)、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及登记所有权证书申请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领取燃油补贴花名册、欧某某的信用社存折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欧某某23101号机船人船合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印庆梅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05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扣缴的违法所得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