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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玉林市玉州区**社区**号,住玉林市玉州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欧某某以能帮助苏某某不用担心征信问题办下五十万元贷款,需要钱走领导关系为借口,分四次从被害人苏某某处骗得10000元、20000元、7000元、5000元合计42000元。

2、2017年7月份,被告人欧某某以能帮助不符合地段要求的“二少”的小孩到城站小学就读,从被害人苏某某处骗得5000元。

被告人欧某某在收取苏某某给付的钱款后,未办理苏某某委托事项,却将钱用于个人花费使用了。被告人欧某某在苏某某发现被骗多次追讨下,退还5000元给苏某某。

3、2020年6月18日至2020 年6月22日期间,被告人欧某某知道邱某某同村兄弟在南京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假称认识上海市**、南京市公安局**,可以找这些领导办理释放邱某某同村兄弟,并以找领导走关系需要钱为籍口,分三次诈骗被害人邱某某50000元、7000元、10000元合计67000元。从邱某某诈骗得款后,欧某某马上将钱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和上网赌博支出使用了。

综上所述,被告人欧某某诈骗金额合计10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世穗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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