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8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先后在杭州市临安区、淳安县、诸暨市、开化县等地,通过自称医生、穿白大褂、发放牙医名片等方式,虚构自己牙医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帮助被害人补牙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实施诈骗作案24次,骗得钱款25000余元。分别是:
1、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诸暨市**镇**村村口处,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000元。事后,被害人王某甲修补的牙齿出现胀痛感,并有牙齿脱落。
2、201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淳安县**镇**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金某甲人民币350元。事后,被害人金某甲修补的牙齿出现胀痛感。
3、201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淳安县**镇**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300元。事后,被害人徐某某修补的牙齿出现出血情况。
4、201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淳安县**镇**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600元。事后,被害人汪某某修补的牙齿出现胀痛感。
5、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刘某甲家门口处,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800元。
6、2019年2月底3月初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开化县**镇**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0元。事后,被害人张某某修补的牙齿出现出血情况。
7、2019年2月底3月初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开化县**镇**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00元。事后,被害人朱某某修补的牙齿出现出血情况。
8、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诸暨市**镇**村**附近处,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金某乙人民币300元。事后,被害人金某乙修补的牙齿出现胀痛感。
9、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诸暨市**镇**村**附近处,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斯某某人民币160元。
10、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诸暨市**镇**村**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500元。事后,被害人赵某某修补的牙齿出现脱落。
11、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诸暨市**镇**村**村道处,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沈某甲人民币400元。事后,被害人沈某甲修补的牙齿有胀痛感。
12、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诸暨市**镇**村**村道处,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沈某乙人民币400元。
13、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诸暨市**镇**村**村道处,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200元。
14、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诸暨市**镇**村**村道处,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900元。
15、2019年4月份一天的,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诸暨市**镇**村**附近处,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1500元。
16、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诸暨市**镇**村村口处,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200元。事后,蒋某某发现修补的牙齿有胀痛感。
17、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诸暨市**镇**村村口处,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200元。
18、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诸暨市**镇**村村口处,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000元。
19、201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镇**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600元。事后,被害人黄某某发现修补的牙齿没有咬硬物的效果。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20、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诸暨市**镇**村**附近处,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屠某某人民币2100元、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2000元。事后,被害人屠某某、何某某发现修补的牙齿有胀痛感。
21、201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欧某某在湖州市安吉县**镇**村**自然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800元。
22、201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欧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镇**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1500元。事后,被害人程某某发现修补的牙齿出现不适。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23、201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欧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镇**村,采用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得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24、2019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欧某某在浙江省开化县**镇**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800元。事后,被害人姜某某发现修补的牙齿处有发炎情况并长时间疼痛。
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欧某某时扣押了其随身人民币6400元,欧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口证明、名片、收条、扣押、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涂某某、周某乙、熊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甲、余某乙、徐某某、汪某某、刘某甲等25人的陈述;
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照片,被害人王某甲、余某乙、徐某某、汪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昕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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