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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区,住益阳市**区**路**印刷厂对面。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欧某某在益阳市**区**路“**电竞酒店”**房看到肖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房间用电脑和手机打牌时,对肖某某、刘某某谎称自己能买到一套机站配合一款软件,使用这套机站和软件在网上打牌时能透视(看到其他人的牌)和换牌。肖某某、刘某某信以为真,遂委托欧某某购买该设备和软件,双方谈定价格13000元。10月22日15时,欧某某与肖某某、刘某某见面后,肖某某、刘某某两人筹款后由肖某某微信付款13000元给欧某某。欧某某收到款后,将自己从网上下载的一款根本无透视和换牌功能的网络游戏外挂安装在肖某某的电脑上。因欧某某提供的外挂软件无法达到透视和换牌功能,10月27日,肖某某、刘某某再次联系欧某某,欧某某谎称因电脑关机损坏了设备,需重新购买一套。经过双方协商,肖某某、刘某某再次筹款,由肖某某微信转账10000元给欧某某,欧某某将自己制作的一个无透视和换牌功能的游戏外挂给肖某某安装后,不再联系肖某某和刘某某,并将肖某某、刘某某的手机号拉黑。

被告人欧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还了被害人肖某某、刘某某的款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被害人肖某某、刘某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欧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勘验、辨认、提取笔录;5.肖某某与欧某某通话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收付款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欧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建辉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911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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