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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6〕723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街道**村委**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和职业。因诈骗嫌疑,于2016年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3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欧某某伙同张某某、白某某(已因本案被起诉),以及绰号为“光某某”“东某某”等三名男子,在本市福田区**地铁站**出口过道内,通过摆象棋残局赌钱的方式进行诈骗。其中一名绰号为“东某某”的男子负责摆棋,其余人员当“托儿”。当日15时50分许,被害人朱某某经过时被象棋残局吸引,被其他同案犯怂恿后加入棋局,被告人欧某某及同伙假装替朱某某出谋划策,怂恿其继续下棋,被害人朱某某在步步诱骗之下,连续多次下棋输钱,累计被骗人民币6600元。被害人朱某某随后察觉被骗,要求还钱,并声称要报警,张某某、白某某等人随即冒充公安民警“追捕”摆象棋残局的人,要求朱某某在原地等待,从而六名同案犯得以逃跑。

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欧某某被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象棋、棋盘纸、袋子,微信转账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的照片,银行账户信息,抓获经过,监控录像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白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向心悦 

2016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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