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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911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以管某甲(已判)为首的犯罪团伙成立**公司。公司讲师刘某某、周某某、管某乙(均已判)等人伙同各销售小组在全国各地针对老年人推销“神蜂牌”蜂胶软胶囊实施诈骗。具体诈骗方式如下:销售小组在人员密集场所分发宣传材料,以免费领取面条、鸡蛋等物品吸引老年人到会场听讲座。活动期间,陆续推销百草膏、蛇骨油、乌鸡蛋白粉、骨胶原等产品,再以各种理由退还现金给老年人。销售团队以此销售模式误导老年人,让老年人误认为其购买的物品均能于次日退还现金。最后销售团队以上述方式推出每份人民币3000元或 2999元“神蜂牌”蜂胶软胶囊,老年人受之前购买后退还现金的销售方式影响,购买该蜂胶,待次日欲退货时,讲座会场及指定门面店铺已人去楼空。

2016年4月,以刘某某为讲师、郭某甲为组长,被告人欧某某及郭某乙等人为组员,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酒店开办销售会场,采用上述诈骗方式销售蜂胶,骗取缪某某、郭某丙、熊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文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9000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欧某某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证明、刑事判决书、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缪某某、郭某丙、熊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涂益棉                                             

检察官助理   郑法梁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527981****)。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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