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老木材厂,于2020年11月9日被道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被告人欧某某与受害人何某某二人在网上打游戏时认识,后互相加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朋友圈,欧某某得知何某某是做墙面装修生意的。2018年7月,欧某某故意哄骗何某某说江西宜春这边有墙面装修业务,邀请何某某去做。何某某信以为真,赶到江西去与欧某某见面,并拿了钱给欧某某请人吃饭。随后,欧某某又编造签订装修合同需要资金打点关系骗取何某某4万元;以其岳父家的房子即将拆迁,可让何某某加一层后拆迁款归何某某所有为由,骗取何某某17万余元。所得赃款已全部被欧某某用于赌博、给虎牙直播平台主播刷礼物以及日常生活开支等。
被告人欧某某于2020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信息、扣押清单、抓获经过;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若干;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2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四年二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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