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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2017年9月、2017年10月两次因诈骗被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欧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口罩等防疫物资匮乏,群众急需购买口罩的迫切心理,在无法提供口罩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下载有关口罩生产、出售的视频和图片,编辑后发布在抖音和快手平台,吸引他人联系购买,后通过QQ、微信、支付宝、当面交易等方式与被害人联系,以出售口罩需被害人先付款后发货引诱被害人付款,以此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欧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4590元,具体有:

1、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欧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9000元。

2、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欧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肖某某5000元。

3、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欧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2000元。

4、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欧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5000元。

5、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欧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人民币9990元,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9500元。

6、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欧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0元。

7、2020年2月26日至3月1日,被告人欧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共计66300元。

8、2020年2月27日至3月1日,被告人欧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共计56800元。

2020年3月4日,泰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莲凤住宿402房将被告人欧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清单、手机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沈某某、许某某等8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利用电信网络设备,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45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叶建朝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泰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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