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1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欧某某以每吨735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潘某某购买20.14吨燃料油,总价格为14.8万元。欧某某在收到该批燃料油后,以每吨59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和欧某。欧某某收到货款11.88万元后仅支付8万元给潘某某,剩余6.8万元人民币未能支付。潘某某多次联系欧某某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欧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向潘某某退还6.8万元货款及利息共计8.5万元,潘某某对欧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2018年10月11日,欧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被害人陈述;三、证人证言;四、辨认笔录;五、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盛有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欧某某现住址为海市铁山港区**镇**村**村*队**号;
2、侦查卷宗贰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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