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6********,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路**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02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3年8月被劳教八个月,于2017年8月3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处于哺乳期,榕江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20年5月11日21时许,在榕江县**镇**路**路**号家中房间内,吸毒人员蔡某某通过微信付了100元钱给欧某某,欧某某将1个毒品海洛因零包卖给蔡某某。蔡某某拿到毒品零包后离开欧某某家,在欧某某家门口被榕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蔡某某裤子荷包内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随后,民警对欧某某的住处及身体进行搜查,从欧某某房间内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零包6个、疑似毒品冰毒零包2个、电子秤两台、苹果XR手机一部。
经称量,从蔡某某裤子荷包内搜出的1个疑似毒品海洛因零包,净重0.05克;从欧某某房间内搜出6个疑似海洛因零包,分别净重3.05克、1.39克、0.05克、0.06克、0.07克、0.05克,共计4.67克;2个疑似冰毒零包,分别净重0.19克、1.27克,共计1.46克。
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蔡某某裤子荷包内搜出的1个疑似毒品海洛因零包、从欧某某房间内搜出的6个疑似毒品海洛因零包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从欧某某房间内搜出的2个疑似毒品冰毒零包,其中,一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个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毒品、电子称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蔡某某、吴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4.72克,甲基苯丙胺0.19克,共计贩卖毒品4.9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官:张家凤
检察官助理:蒋天桅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和证据4册(声像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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