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路**号**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濉溪县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9日,吸毒人员邵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转款1000元给被告人欧某某,欧某某通过微信将1000元转款给微信名为“老表”的毒品卖家,欧某某与毋某某、邵某某三人驾车到蚌埠市怀远县取回冰毒1克。回淮北途中三人在车内吸食冰毒,后毋某某开车将欧某某、邵某某送到位于淮北市**中学东侧欧某某的家中,欧某某和邵某某一起再次吸食冰毒。
2.2018年8月24日,邵某某微信转款2000元给被告人欧某某,欧某某通过微信将2000元转款给微信名为“老表”的毒品卖家,后欧某某与邵某某一起驾车到蚌埠市怀远县取冰毒2克,两人开车回到淮北市**中学东侧欧某某的家中一起吸食冰毒。
3.2018年9月2日晚,邵某某微信转款1000元给被告人欧某某,欧某某通过微信将1000元转款给微信名为“老表”的毒品卖家,后欧某某与邵某某一起到蚌埠市怀远县取冰毒1克,两人回淮北途中在车内先后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高速公路车辆信息、情况说明;
2.证人邵某某、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多次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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