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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649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6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乡**村**村**号,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欧某甲与朱某某通过电话商定,欧某甲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销售毒品K粉2盎司,交易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路**酒店**房。商谈好交易的毒品价格和数量后,被告人欧某甲让欧某乙将毒品K粉送到上述地点,并承诺收到毒资后给予欧某乙人民币300元作为好处。23日凌晨1时许,欧某乙来到上述地点按照被告人欧某甲的要求将毒品K粉卖给朱某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3800元。交易结束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酒店**房门口将欧某乙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3800元、手机一部,从朱某某处缴获毒品K粉2包(经鉴定,分别重23. 45克、23.35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欧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号门口被湖南省嘉禾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李某某、欧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毒品成分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薇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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