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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贪污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3********,汉族,中专文化,**卫生院收费处收费员,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路***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仙游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欧某某在担任仙游县**分院收费处收费员期间,发现该院的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记录患者信息、缴费、退款等功能)存在可以连续多次退还就诊预存金余额的系统漏洞后,故意将该系统里存储的24名曾就诊过的患者姓名、病历号等信息复制到空卡中,重新注册激活,之后往复制的就诊卡中充值一定金额,再利用该系统漏洞进行多次退款操作,从收费处直接取走多退出的现金,供其本人使用。经仙游县审计局审计认定,被告人欧某某利用上述系统漏洞共计获取多退出的人民币计178103.36元。

被告人欧某某在接到仙游县监察委员通知后,于2019年11月21日到县监察委接受调查。

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11月15日间,被告人欧某某已退缴赃款计人民币16932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欧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审计局仙审(2019)22号核实结果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计人民币178103.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全锦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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