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宁乡市**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2月2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欧某某与曾某某(已判决)商量,由曾某某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再由曾某某将投注上报给被告人欧某某,被告人欧某某从投注金额的5%作为返利给曾某某。2018年3月至4月期间,曾某某先后接受张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金额共计10万余元报给其上线被告人欧某某,被告人欧某某再将投注金额报给其上线,并从中获利5000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欧某某被传唤到案。同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欧某某家查获并扣押了其用于接受他人投注的oppo手机一部。2019年2月22日,宁乡市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欧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案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办案说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截图资料制作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4.笔录:辩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欧某某的违法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予以没收。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
3.被告人欧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案犯罪嫌疑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欧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被告人欧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欧某某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旺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71986311)。
2. 证人名单一份、oppo手机一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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