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3301976********,汉族,专科文化,平乐县电力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广西平乐县**镇**居委会**街**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0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多次与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20年3月5日晚,被告人欧某某组织余某某、谭某某,在**县**镇余某某的****茶室,以桂林大字牌为赌博工具,采用桂林大字牌的记分及拖分方式进行赌博,赌资达9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辨认笔录;
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金德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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