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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1********,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湖北省监利县********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欧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已判决),让其在团风县联系赌博场所。9月27日,被告人欧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团风县团风镇**宾馆和张某某会面,后一起到淋山河镇****湾。当日14时许,邹某某(已判决)将欧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带到**湾一平房内,由李某某坐庄当“皇帝”负责弹硬币,欧某某负责收钱和赔钱,采取弹硬币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十余人,赌资累计达6.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代某某等4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4.同案人张某某、邹某某、李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琳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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