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一部刑诉〔2020〕Z42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镇**村*组,现住沐川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欧某某于1998年12月与刘某某结婚,并生育一女,后外出务工, 2012年务工期间经人介绍与沐川县**镇**村人管某甲相识,欧某某在未与刘某某解除婚姻关系情况下,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管某甲交往,并在工地与管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怀孕, 2013年8月,欧某某在沐川县人民医院产下一女婴,取名管某乙,之后二人带着女儿回到管某甲老家一起生活。2020年11月25日,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决欧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刘不服上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燕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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