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0********,汉族,高中,个体,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被告人欧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5月23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8日本案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3日、9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欧某某为牟取利益,在没有得到商标专用权人**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两个淘宝网店销售假冒**衣服,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欧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100余件,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衣服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炜
附:
1.被告人欧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长沙市;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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