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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为原福建省莆田县平海镇,户籍地与住址均为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建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欧某某租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弄**号车库改造成仓库作为销售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的销售点,并通过QQ以每双人民币50元至120元对外销售。其间,被告人欧某某雇佣黄某某负责接货、配货、送货。2020年4月22日,公安民警在上述仓库内抓获被告人欧某某,并现场查获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290双、华为nova6手机一部、送货单四本经统计,至案发时被告人欧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金额共计人民币723818元;按销售平均价每双人民币110元计算,在扣的运动鞋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1900元。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欧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扣运动鞋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搜查、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23818元,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1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振武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956****。

2.卷宗二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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