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68********,汉族,大学本科,原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业务部负责任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座**号**楼,现住地广东省东莞市**村**小区**栋**房。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7年12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该公司总部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路**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长安信托公司长沙业务部位于长沙**道**广场**楼**房。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担任长沙业务部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融资项目材料和融资资金划拨上报总部的审批。
2011年12月,长安信托与李某某(已判刑)为法人代表的湖南**医院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2011年12月,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湖南**医院有限公司募集到1.1亿元信托贷款资金。2011年12月30日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业务部根据湖南**医院有限公司的信托资金划款申请书,向湖南**医院有限公司开户的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账号为74027101828********的账户划拨第一笔6000万元资金后,李某某为更快获得融资款,2012年1月6日,委托其女婿苏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延年世纪酒店附近路边在被告人欧某某所驾驶的黑色奥迪Q7越野车内将50万元送给被告人欧某某。被告人欧某某收到后于当日将该50万元现金存入其中信银行账号为44273016********的私人账户。后经被告人欧某某签字审核,2012年1月5日、2012年1月9日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医院有限公司分别划拨3000万元、1000万元融资款。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欧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欧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欧某某退还全部赃款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凭证、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资金划款申请书、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苏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小兵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80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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