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01965********,苗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贵州省台江县人,住贵州省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台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并已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左右,被告人欧某某在其父亲去世后,将父亲遗留下的一支火药枪放置于台江县**乡**村一组的家中,并经常携带该枪支上山打猎。2014年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到台江县**镇**街一家五金店内购买了一根钢管后,在家中利用雕刻机、电锯、电钻等工具与其哥哥欧某(已死亡)共同制造了一支火药枪。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欧某某被台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欧某某非法制造与持有的2支疑似枪支为自制长管火药枪,均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火药枪2支;2.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持有火药枪各一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敦莉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取保候审于台江县**乡**村一组家中,联系方式1518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