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无业。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6月15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住成都市新津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 月至2019年7 月间,被告人欧某某利用手机在淘宝网上,通过会员名“oul354 0224”分别在“嘉佳电子科技”、“驴友户外精品店”、“黑骑士户外”等购物网站多次购买射钉枪、钢管、瞄准镜、射钉弹和钢珠、铁砂等枪支的零部件。同时,被告人欧某某观看网上制造枪支的视频,先将射钉枪拆卸成两部分(前部分射钉内管和尾部射钉把手) 。再将钢管和射钉枪内管进行对接,链接处用电焊机进行焊接,为了方便上膛,欧某某又在射钉内管上用砂轮机开了个长度约1 厘米、深度约5 毫米的槽。经过多次改装制作,组装成一支靠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欧某某还通过网上购买气枪枪支配件,组装了一支靠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欧某某在其成都市新津区老家进行试射,2019年、2020年春节期间,欧某某又将两支枪支带回剑阁县**镇**村**组**号其岳某某家,并在其家房屋旁树林里用该枪射击小鸟。欧某某将该枪支以及子弹、钢珠、枪管和枪托等物品存放于岳父咎某某家一楼卧室床下。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欧某某制造的一支疑似射钉枪改制枪支和组装的一支疑似快排气枪作出鉴定: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认定送检检材为枪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认定送检检材为枪支”。
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归案后能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欧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3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锦普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成都市新津县**镇兴**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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