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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94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2月22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欧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上家曾某某(另案处理)购得总金额为人民币131720元的汽油,向欧某乙(另案处理)购得总金额为人民币26890元的汽油后,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销售,共获利约人民币12000元。

2020年6月20日16时许,警察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欧某甲并现场查获汽油490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从化区应急管理局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丙、欧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甲、同案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丽

2020年10月22

                                      

附件:

1.被告人欧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扣押的欧某甲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一张、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一张、加油设备一套(内含银灰色加油机一台、加油枪一个、黑色胶管一条、蓄电池一块)、OPPO手机一台,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扣押的油桶一个(内含汽油490公斤)现暂存于广东力源石油有限公司,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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