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4〕639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9196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居委会**路**号。2013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3年开始,被告人欧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花都区**街**村**巷**号开设一无牌诊所非法行医。2013年10月15日、11月12日,被告人欧某某先后两次被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局处以行政处罚。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欧某某再次因非法行医被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局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嵘
2014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文书卷宗共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依法扣押的药品一批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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