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街**号,2019年8月12日因非法采矿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至8月5日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在未取得团风县自然资源局的采矿许可情况下,租用挖掘机在团风县**镇**村*甲湾和*乙湾交界处**塘以及童某甲住宅后山非法开采麻料运至武汉市新洲区**砂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2828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团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明、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等书证;2.付某某、王某某、童某甲、童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片麻岩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新燕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团风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87197****。
2.证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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