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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湖南省耒阳市人,现住湖南省**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6时10分许,被告人欧某甲无证驾驶湘******两轮摩托车,从耒阳市**镇往**镇方向行驶,在经耒阳市**镇**村**组弯道下坡路段超速行驶(经鉴定时速50.70km/h-52.77km/h),遇行人阳某某由左至右横穿马路,避让不及,摩托车左侧将被害人阳某某撞倒,造成阳某某当场死亡。经耒阳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欧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阳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死者阳某某符合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欧某甲未离开现场,并积极拨打了110、120,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欧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收据、尸体处理通知书、照片、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甲、邓某乙、欧某乙、李某某、邓某丙、邓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及时避让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欧某甲未离开现场,并积极拨打了110、120,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欧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坚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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