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横**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1月9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17日19时29分许,被告人欧某甲驾驶粤UR8****号小型轿车从饶平县海山镇东港往欧石方向行驶,在东港路段超越前车时,碰撞到对向左侧路边的行人刘某某,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及肇事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在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欧某甲肇事逃逸。
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头面部及左下肢软组织挫(裂)伤,脑挫裂伤,颅内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左股骨骨折,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经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欧某甲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欧某丁、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小彪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视听资料(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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