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4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华里西河东路七巷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欧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00时35分,被告人欧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粤DCT****号牌的小型轿车,途经潮南区司马浦镇司英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欧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清单、照片材料等;
2、现场笔录;
3.被告人欧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汕公(司)鉴(化)字[2019]05175号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9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欧某甲现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讯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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