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欧某甲性别: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64********,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乡**村**组,现住三穗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8日,被告人欧某甲酒后驾驶贵H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文笔路由新寨沟方向往东城车站方向行驶,于20时30分,行驶至文笔路400米处时,刮擦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贵HY****号小型轿车肇事,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欧某甲驾驶贵HH****号小型普通客车离开现场继续往东城车站方向行驶,行驶至文笔路650米处时被邓某某驾车追赶将其拦截后报警。经现场对欧某甲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经三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欧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无责任。经抽取欧某甲血液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3.86mg/100ml。

被告人欧某甲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邓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已于2020年5月15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相关材料以及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欧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226号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欧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以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甲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荣欣

检察官助理:杨雪玲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529****。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