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11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时58分许,龙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路路段巡逻时,发现粤BQ8****号牌小型汽车驾驶员欧某甲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欧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45.0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调查取证期间,被告人欧某甲谎称自己找了代驾司机,但在一系列证据面前,被告人欧某甲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志红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7*******,保证人欧某乙,联系电话为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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