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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11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时58分许,龙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路路段巡逻时,发现粤BQ8****号牌小型汽车驾驶员欧某甲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欧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45.0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调查取证期间,被告人欧某甲谎称自己找了代驾司机,但在一系列证据面前,被告人欧某甲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志红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7*******,保证人欧某乙,联系电话为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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