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和住所所在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2月7日刑满出狱。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5日本院将本案报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日晚,欧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宁远县恒太国际大酒店KTV包厢内唱歌时,与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发生冲突,欧某乙通过“傻某”纠集欧某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欧某甲等人携带凶器来到宁远县恒太国际大酒店门口。欧某丙、欧某乙和被告人欧某甲等人持管杀、砍刀在街面上追打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殴斗中,欧某乙持砍刀将陈某乙的左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后欧某丁(另案处理)等人与陈某乙协商,赔偿陈某乙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欧某甲于2020年1月1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勘查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郑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陈述;6.另案处理人员欧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在他人纠集下参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甲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欧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军辉
检察官助理:肖慧慧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2册、电子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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