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欧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欧某甲得知弟弟欧某乙与谢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后赶到钟祥市中医院。在中医院急诊科门前停车场,欧某乙与谢某某发生拉扯,欧某乙扇了谢某某一巴掌,并抓住谢某某的头发用脚踢谢某某的腿致其坐在地上,后被在场人员劝解开。之后欧某甲又同谢某某发生争执并互抓头发,欧某甲被谢某某推倒在地,双方仍然相互抓着头发,欧某甲在地上,谢某某弓着腰,欧某甲用脚踢谢某某的肚子,致使谢某某外伤后难免流产。经鉴定,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9月27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欧某甲、欧某乙赔偿了谢某某经济损失8万元,并取得谅解。
2019年10月9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欧某甲主动到钟祥市公安局郢中派出所接受讯问,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证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许某某、欧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江
检察官助理:王霄节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20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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