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公诉一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欧某甲,乳名“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57********,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欧某甲为修缮房屋向镇远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位于镇远县金堡镇溪头村打磨山组东升沟(小地名)自留山的8.79立方米、19株杉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欧某甲未按照采伐许可证指定区域及数量,在镇远县金堡镇溪头村云盘佬(小地名)非法采伐杉木。经鉴定,被伐杉木78株,立木蓄积37.519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甲、魏某乙、辛某某、欧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在贵州省镇远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9885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公诉一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欧阳章亮,乳名“老键”,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5707194512,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金堡镇溪头村打磨山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章亮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欧阳章亮为修缮房屋向镇远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位于镇远县金堡镇溪头村打磨山组东升沟(小地名)自留山的8.79立方米、19株杉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欧阳章亮未按照采伐许可证指定区域及数量,在镇远县金堡镇溪头村云盘佬(小地名)非法采伐杉木。经鉴定,被伐杉木78株,立木蓄积37.519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魏德福、魏肇杨、辛忠梅、欧阳加云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阳章亮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章亮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在贵州省镇远县金堡镇溪头村打磨山组,联系电话:19885305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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