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平乐县**乡**村**号。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平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平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中午,被告人欧某甲在平乐县阳安乡古端村委古端村,趁被害人欧某乙外出之机,从欧某乙房屋后门进入欧某乙家,在欧某乙房间的米缸下盗走现金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作案时所穿的衣服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欧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理

检察官助理:陶俊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2页,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