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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家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6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欧某甲窜到来宾市兴宾区中南路奥康眼镜店门前将陈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蓝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直接骑行回迁江老家,次日卖给本村的欧某乙,得款800元人民币已花光,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远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刑事卷宗证据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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