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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3********,汉族,大学本科,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欧某甲通过使用撬棍、钳子撬门的方式多次入户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欧某甲来到新化县**镇**村被害人欧某乙家中,在二楼一卧室内盗窃佳能EOS1300D数码相机一台。经鉴定,该相机价值1035元。

2.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欧某甲来到新化县**镇**村被害人邹某某家,在二楼一卧室内盗窃一副黄金手链、一串木珠子,之后以5910元价格将黄金手链销赃给新化县一金店。

3.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欧某甲来到新化县**镇**村被害人王某某家,在二楼一卧室衣柜内盗窃一副画、硬币、纪念币若干。经鉴定,该副画价值1200元。

4.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欧某甲来到新化县**镇**村孙某某家,在一楼房间内盗窃重40斤锡块。经鉴定,锡块价值1360元。

5.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欧某甲来到新化县**镇**村颜某某家,在一楼房间内盗窃约20元老版人民币、2张粮票、5枚铜钱。欧某甲盗得财物后骑自行车离开时被人发现,欧某甲便将盗窃财物丢在现场后逃离。

综上,被告人欧某甲共盗窃五次,盗窃财物共价值约9525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欧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越平

检察官助理:肖滔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甲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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