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某甲,女,1997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路**城**栋**。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两千元(已缴纳)。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欧某甲先后四次在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两江新区等地的分公司内盗窃奶粉,价值共计人民币92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欧某甲来到被害单位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星湖路分公司,盗窃5罐惠氏启赋2段奶粉(进货价为每罐334.67元)、1罐惠氏启赋1段奶粉(进货价为每罐351.93元)。
2.2018年10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欧某甲来到被害单位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龙湖源著天街分公司,盗窃5罐雅培菁挚3段奶粉(进货价为每罐339.1元),1罐惠氏启赋1段奶粉(进货价为每罐351.93元)。
3.2018年10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欧某甲来到被害单位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部新区金开大道分公司,盗窃1罐雅培菁挚纯净配方3段奶粉(进货价为每罐285.22元),2罐雀巢2段奶粉(进货价为每罐289.77元),3罐雀巢3段奶粉(进货价为每罐270.27元)。
4.2018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欧某甲来到被害单位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两江新区爱琴海分公司,盗窃6罐惠氏启赋有机幼儿配方奶粉(进货价为每罐343.3元),1罐雅培菁挚2段奶粉(进货价为每罐391.13元),3罐雅培菁挚3段奶粉(进货价为每罐339.1元)。
被害单位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被告人欧某甲,后于2019年6月14日在湖南省耒阳市将欧某甲抓获,欧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进货单、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白洋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欧某乙、欧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欧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欧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欧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谢春梅
检察官助理 唐 咏
附件:
1.被告人欧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南省耒阳市**路**城**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