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甲因埋水管问题与欧某乙发生矛盾,心怀不满。为报复欧某乙,欧某甲于2019年11月3日通过手机登录“**”购物软件购买了名为“清塘威(全杀型)”的杀鱼药两瓶。后欧某甲于2019年11月6日晚20时许,将“清塘威(全杀型)”杀鱼药投放在欧某乙承包的鱼塘内,致其鱼塘内养殖的鱼全部死亡。经对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死鱼鱼鳃组织及鱼塘水样品、标有“清塘威”字样的塑料瓶进行鉴定,均检出甲氰菊脂成分。经汉阴县**中心认定,欧某乙经营的鱼塘损失价值为8344元。案发后,欧某甲与欧某乙达成赔偿协议,欧某甲一次性赔偿欧某乙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整,并取得了欧某乙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欧某甲为泄愤报复,购买“清塘威(全杀型)”的杀鱼药,并将该药投放到欧某乙承包的鱼塘内,致其鱼塘内的鱼全部死亡,造成其经济损失共计8344元。欧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正坤
2020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欧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电子卷宗光盘共4张;
3.《认罚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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