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被告人欧某甲为套取家庭农场补助款,在明知自己种植农田面积只有25亩的情况下,虚报其拥有耕地面积165亩骗取2016年、2017年、2018年三年家庭农场补助款共计49500元。
2019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欧某甲被道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次日,欧某甲将诈骗的49500元赃款退缴至道县财政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村委会证明、家庭农场申报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手段,骗取国家补贴款495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公安侦查阶段退回全部违法所得49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甲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先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574656876;
2.侦查卷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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