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欧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欧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路经营“**会员体验中心”莆田**号店担任店员,其中同案犯欧某乙担任店长,同案犯徐某某、王某某作为店员,该店通过分发宣传单、派发小礼物、讲课推销、在莆田市壶兰大酒店举办会员宣传会、带队旅游宣传等方式,诱导社会上不特定的老年人以充值会员的方式投资“**商城”、“**购物商城”项目,并承诺给予加入会员的老年人高额返利。经查,该店共吸收被害人庄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等多人加入会员,其中,被告人欧某甲自2017年9月至10月上班期间,该店共吸收会员费人民币618231元。
被告人欧某甲于2019年10月11日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建行资金交易明细、营业执照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等六十六人的陈述;3.被告人、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甲、同案犯胡某某、欧某乙、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伙同同案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案金额人民币61823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娥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19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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