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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京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京山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彭仁峰,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欧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欧某甲与朱某某在京山市罗店镇贾店村七组欧某甲哥哥欧某乙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胶片剂时,被京山公安局罗店派出所民警发现,该所民警立即将两人予以控制,并当场在欧某乙家中餐厅和厨房搜出疑似毒品红色药丸7.71 克,无色透明晶体4.63克。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欧某甲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欧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宜)公(司)鉴(化)字[2019]340号、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20张、称量笔录、称量照片10张、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三份、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欧某甲视频光盘二张、称重过程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非法持有毒品1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川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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