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欧某甲,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55********,汉族,文盲,农民,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告人欧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欧某甲在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自家门口及对面树丛处种植罂粟共762株,至2020年4月28日被警方查获。
经鉴定,查获的植物均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被告人欧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暂存物品清单等;
2.证人欧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站阳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在其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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