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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2人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欧某甲(外号“鹅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华某某西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欧某乙(外号“二两”),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华某某河北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欧某甲与同案人欧某丙雄(已判刑)等人在潮南区司马浦镇“新天地休闲中心”对面“宫廷石锅鱼”店吃夜宵时,因柴某某的裙子碰到同案人欧某丙雄的脚,被告人欧某甲、同案人欧某丙雄与被害人田某某一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欧某甲与在场的代某某互相对视后持骰盅砸向代某某,同案人欧某丙雄见状上前殴打被害人田某某等人,并通知同案人欧某丁杰(已判刑)等人到场帮架。被告人欧某乙与同案人欧某丁杰等人到现场后,在“宫廷石锅鱼”店门口与被告人欧某甲、同案人欧某丙雄等人一起殴打被害人田某某。被害人田某某的同事陈某某和魏某某上前制止时也被殴打致伤。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欧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欧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魏某某和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后,被告人欧某乙一方赔偿被害人魏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的损失,被害人魏某某、田某某、陈某某对被告人欧某乙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代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田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同案人欧某丙雄、欧某丁杰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照片材料;7.视听资料。

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欧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欧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目录,案卷五册;

3. 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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