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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正洋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欧正洋,男,196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号。被告人欧正洋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欧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69********,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正洋、欧某某、周某某、吴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欧正洋、欧某某、周某某、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欧正洋、欧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听取了**洗涤(苏州)有限公司等被害单位及个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7日公安分局补充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洗涤(苏州)有限公司、浙江省瑞安市**洗涤剂厂、蒋某某分别于2010年9月7日、2002年8月21日、2014年9月7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哗哗”、“雷狸”、“佳化”牌商标注册证,核定在洗涤剂等商品上使用,且均在有效期限内。

2015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欧正洋、欧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预谋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洗涤(苏州)有限公司、浙江省瑞安市**洗涤剂厂、蒋某某的许可,采用购买假冒的 “哗哗”、“雷狸”、“佳化”牌注册商标标识及购买生产原料进行生产等手段,在苏州市吴中区**街道**村**号的民房内灌装洗洁精等洗涤剂,并在该商品上使用与“哗哗”、“雷狸”、“佳化”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销至苏州市高新区**路**批发市场等地。其中,被告人欧正洋、欧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销售给苏州市高新区**路**批发市场**区**号王某某经营的“**干货冷冻商行” “哗哗”牌洗洁精金额共计人民币102445元,销售给苏州市相城区**国际外语学校“哗哗”牌洗洁精金额共计人民币59640元。公安机关在苏州市吴中区**街道**村**号的出租房内查扣尚未销售的“哗哗”牌等洗洁精361桶。

经鉴定,涉案洗洁精的总活性物含量项目、去污力项目不符合GB/T9985-2000标准。

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周某某自愿接受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欧正洋、欧某某、吴某某、周某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哗哗”、“雷狸”、“佳化”牌商标、成品等(照片)

1.​ 书证:商标注册证、微信转账记录、送货单等;

3.证人王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欧正洋、欧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及苏州根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分析、辨认报告;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正洋、欧某某、吴某某、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欧正洋、欧某某、周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正洋、欧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正洋、欧某某、吴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伟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欧正洋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电话:1306383****、1323633****)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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